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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事说理》之主动请缨的“帮助”

时间: 2019-04-28 14:21 作者:mingchao 来源:未知 点击:
  生活中,因为轻易相信他人给自己造成伤害的例子数不胜数,尤其对于那些主动请缨提出可以给予帮助之人更要慎重,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个,因为轻信老乡,导致9万元的赔偿款不知所踪。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敬请关注本期《谈事说理》之主动请缨的“帮助”。

  节目现场我们有幸请到了当事人,李某全和李某超,向我们讲述他们的遭遇。

  委托书存在缺陷,9万元不知所踪

  据当事人讲述:2003年7月5日,阮某驾驶的摩托车穿越中心线,与李某全儿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其儿子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公安局将案件提交到法院。2004年2月13日,法院判决李某全胜诉,判决阮某支付给李某全90839.90元赔偿款。

  据当事人李某全讲:在法院判决后,他多次找法院,想拿回这笔补偿款,法院都以执行难推掉,但由于需要干农活,于是回到老家。在2004年7月左右,其老乡李某远找到他,表示能帮他把钱要回,让李某全写了一份委托书,委托书上写着“本人李某全委托李某远,代理李某全赵某(李某全妻子)与阮某交通事故一案执行处理。”(李某全妻子赵某不知此委托书)。随后在2004年8月16日,在李某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远写下一张收条,上面写着“现收到阮某赔偿李某全交通事故赔偿款10000元,放弃其余赔偿款80839.90元。”之后,李某远拿着1万元跑路。

  据当事人介绍:李某全在判决一年后,还未收到补偿款的情况下,找到法院,法院给出答复:该案已经结案,拿出一张他完全不知道的收条。他想让法院执行判决,但法院表示,李某全如果将李某远找到,就可以将此案重新审理。但李某全没有能力找到李某远,而且现在他靠低保度日,其妻子身患多病行动不便,根本无力偿还,抢救儿子、来回奔波和为儿子打官司借的15万元之巨。

  当事人李某全的侄子李某超表示:现在的诉求就是希望拿回法院久拖15年的命款,将存在违法犯罪之人绳之以法,希望法院可以尽快依法公平公正办理此案,让逝者安息,让两位70多岁高龄老人饱受煎熬摧残的心可以落下。

  针对此案,节目组特别邀请特邀评论员马进彪、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天贵来到演播室现场,一同分析这起案件的深层原因,并就如何解决此类诈骗问题提出法律和政策上的建议。

  委托书权限不清

  关于委托、代理问题,《民法通则》 中有明确的要求,第六十六条: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魏天贵据了解到的情况发表自己观点“从内容上看,该委托书是合法有效的,但从法律角度解读,存在欠缺。在委托书中并未明确注明委托权限的大小,正常的委托书中最重要的需要注明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这是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款,但该案的委托书中并未注明该条款,因此从委托书的法律效力来讲,委托书的授权范围不明确。可以说该案的代理属于超权代理,李某远超过委托授权的授权范围,进行了私自的代理,应该对当事人进行赔偿。”

  马进彪据了解到的情况发表自己观点“从委托书上看,其中缺少必要规范项,法理上的当事人利益优先最大化原则,虽然当事人方的法权模糊,但该案中只要1万元放弃8万元是不符合常理的,在此情况下,法院按照此收条执行案件,就欠缺法理上的补偿。”

  匆匆结案疑点重重

  魏天贵认为“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有一项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审查义务,因此在执行此案件时法院应该进一步要求明确授权范围,也就是代理的授权范围。其次,在涉及到当事人重大利益处分时,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本人进行确认。按照正常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就要履行执行职责,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扣押其财产,同时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判决义务。如果代理行为的相对人也就是法院,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代理人恶意串通,法院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法院作为相对人没有进行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那么法院应当承担当事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法院要求当事人找到李某远才能继续审理此案问题,马进彪表示“找到李某远并非是当事人要尽的义务,在李某远拿着钱消失之时,从法律层面讲,已经是一个新的案件的开始,也就是一个诈骗案件的产生,在此情况下,当地的公安部门应该调整法律方向,从刑事案件角度立案、侦查,追缴李某远。法院让当事人找李某远的行为是巨大的推责问题。”

  所托非人,如何维权

  魏天贵表示“当事人有三个方法可以维权:第一,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诉李某远涉嫌侵占罪,此事李某远不知所踪,此案胜诉可能性很大;第二,法院仅依据收条和授权委托书结案,也没有其他卷宗,并未出示执行笔录是有明显瑕疵的,因此可以起诉李某远代理权纠纷,同时将法院列为第三人;第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规定,如果当事人或案外人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错误的话,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监督申请书,让上一级法院来查,这是第三种方法,也就是执行监督程序。”

(责任编辑:ming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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