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工作委员会主办,黑猫投诉支持、星光互动承办的2023携手建立和谐网络共治新格局,涉网络大V纠纷调解暨共治机制研讨会成功在京举办。
本次研讨会从涉及网络大V案和调解角度出发,探讨行业规则、维护网络空间公共秩序,保护网民、企业合法权益。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委员会与黑猫投诉协作开展涉大V纠纷的案件调解和诉前调解工作,逐步开展网络大V案例解读和合规培训,促进网络繁荣、和谐共治的生态。
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扈纪华、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业协会副会长魏党军、北京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党支部书记、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网络治理与国际合作工作委员会秘书长谢永江、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朱巍、北京人民调解员协会副秘书长丁竹、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网络检察办公室主任郝利凡、北京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助理顾若彤、浙江滨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方晨、中国电影评论学会理事、制片人谭飞、杭州联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海杨、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工作委员会首席调解员郭玉忠、工委会北京负责人、海淀法院调解员袁玲等出席会议并发言。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王斌主持。
以下为发言摘录:
王斌 调解工作委员会秘书书长
王斌:大V涉及的纠纷有消费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等。提出几点治理建议:一、建立网络舆论的规则制度;二、建立纠正机制或者称之为补偿机制;三、加强对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方面的教育。大V与互联网平台一起承担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共同强化社会责任。
魏党军
魏党军:今年的1月到现在,春节档一大批优秀的国产影片进入院线,全国电影总票房高达百亿,春节档票房高达67.58亿,创历史上的第二佳绩。电影强势崛起,人民群众对影片非常满意,社会舆论十分关注,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和健康的网络空间舆论场,是我们所有人的职责,是各行各业,包括我们电影业繁荣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建立纠纷调解解决机制。行业有发展就会有争论,纠纷是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网络的空间是属于人民大众的,行业组织、调解机构推动多元调解机制解决纠纷,求同存异,共同发展。网络生态综合治理体系,共同打击和抵制网络谣言和虚拟信息的传播及其他各种网络行为,打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朱巍 政法大学
朱巍:为什么会出现舆情这种环境?大部分的大V都不是个体,有MCN帮助进行内容包装、引流、拓展粉丝量、增强关注度等。推广、辩论互动、转发等通过传播矩阵进行扩散,不管发什么信息互相印证,网上互相传播,产生群体效应,互联网可以使自然人、社团、组织在瞬间被打入了无底深渊。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关于名誉权实际是两块内容:一个是捏造,第二个歪曲。捏造事件的传播,网络大V如果发一个帖子很敏感,会用一些小号去发,其以评论的身份去说消息,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只是评价网络上的事实,评论而没有说事实。我们看到事实是神圣的,而评论是自由的,问题出在事实是捏造的,评论就导致更多人被引导到错误的路上。网络大V跟普通人在法律性质上可能是一样的,但是承担责任上绝对不一样,他们比普通人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要负的责任更高一些。
谭飞 制片人
谭飞:近几年影视业不容易,19年票房在640亿上下,2022年全年报收是299.37亿, 2023年第一个月电影票房就破了百亿,春节档期某新片的争议愈演愈烈,也折射出网络用户对文艺作品的评论自由,正越来越强势地影响着社会文化消费氛围。互联网上“电影”相关话题的讨论氛围趋于极端,大V需要强化自律,共同营造一个积极有序的舆论环境。
郭玉忠 首席调解员
郭玉忠:消费纠纷调解中存在大量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的案件(如游戏充值、主播打赏的纠纷)。案例:一个11岁的农村留守儿童给某平台主播先后打赏了12万元,其中8万块钱是他爷爷向当地农社借贷的农用资金,4万块钱是家里的全部储蓄。孩子父母都在外边打工,家里就是爷爷跟孙子二人。情况发生了以后,孩子监护人跟主播沟通退款,主播不承认,最后打到法院。监护人要举证证明是孩子把款支付出去的,举证证据可能从法理上来讲构不成完整的证据链,这种情况下怎么办?调解员与法官、平台沟通,从平台方面找到一些后台证据,并补充了其他方面的一些证据,主播才愿意回到谈判桌谈判,最终案件以全额退款的形式解决。但是不得不说,在未成年人与主播的纠纷解决中,未成年人一方往往处于弱势。上述案例中孩子的爷爷根本不了解网络,孩子也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现实中某些不良主播甚至引导未成年人消除付费痕迹,诱导未成年人表述与其实际身份不符的言论来规避法律风险。
郝利凡 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
郝利凡:“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机关定位,依法能动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深入推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网络检察职能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聚焦互联网诉讼监督,维护互联网司法公正。二是能动履职,推进清朗网络空间治理。通过交流座谈、情况通报、线索移送等多种形式,以“我管”促“都管”,与有关部门、中国互联网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对于在网络空间发生的可能损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更好地保护合法权利,维护和谐网络空间秩序。
谢永江 北京邮电大学
谢永江:大V在网络上像传统的主流媒体一样,有非常大的话语权,单纯封堵效果有限。大V怎么让他对言行负责,核心来讲就是要对他的行为有责任追究。核心要回到价值取向,社会调解机制让法律不那么刚性,由大V引领建设其品牌吟诵活动,参与到中国复兴的使命中来,行为入心达到更好的共治效果,同时推动文化和地方的发展。
扈纪华 中国互联网协会
扈纪华:针对《如何建立网络大V调解和共治机制》提出建议,梳理出网络大V的运行机制,涉及组织和运行的变化规律,各个要素功能和相互之间的关系;从行业调解角度建立多方参与网络共治机制,建立组织、程序、目标、方式等,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对社会贡献的发展,对社会进步的贡献;调动大V、互联网平台积极性,共同参与起草《大V的网络行为规范指南》,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治理措施,以双轮驱动的理念,解决这个领域的问题。
首先要有依据,涉及法律依据、合同依据或者行业的规范依据。相关机构要创建《互联网“大V”认定标准和行为规范》、《涉网络大V合同范本》、《涉及网络大V的相关交易规则》,互联网上的这些规则就可以作为依据,在法院判案过程中法律渊源一个是法律,另外就是惯例,惯例更多是交易规则;第二要有原则,建立判断标准,大V哪些行为是不行的?什么行为是可以的?第三建立跨部门联动法律保障组织机制,从调解角度,受理涉大V纠纷,各平台调解委员会参与本平台大V的协调、治理,同时调解中对于弱势群体组织专家提供法律援助。
(责任编辑:mingch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