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杰、李秀英夫妇偿还了赵其的高利贷后,赵其竟然把借据的高仿复印件给了白杰,用原件起诉他俩还钱。赵其的儿子赵某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的法官代理了这个案子。鄂尔多斯市中院法官就支持了赵其的诉请。白杰上诉到内蒙高院,法官康晓曼、陈玉霞等识破骗局直接改判!”
《法律与生活》
2017年3月31日,实名投诉人之一的袁三激动地对赶到内蒙古准格尔旗采访的记者说:“这些年来,靠放高利贷牟取暴利的赵其除了采取以上对付白杰、李秀英的手段之外,还采取了你还钱他不给打收条然后就到法院起诉说你从没给过他钱,让法院判你还钱等手段进行诈骗。他谋取的不义之财难以数计,导致几十个家庭妻离子散,几百个家庭生活困苦!他之所以能够多次得逞的原因,就是他的法官儿子赵某峰的鼎力相助!”
(袁三向记者反映情况)
“我们于2014年开始就向准格尔旗经侦大队报案,向准格尔旗政法委王书记和准格尔旗公安局新任局长刘光明反映情况,内蒙高院的法官康晓曼、陈玉霞等识破了赵其的骗局后将案子移交给了公安,至今也没有什么结果!”同样向赵其借过高利贷的王占平说。
“老子放贷,法官儿子讨债”
“我们都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向赵其借高利贷的。”袁三手指身后的李喜梅、郝召元、刘美、丁占生、王占平、赵二小、贾永全等人说:“随后,我们就成了受害者。”
“赵其在当地放高利贷已经有20来年了,他以4分、5分、6分、7分,甚至9分的月息放贷。如不能及时还息,他就以利滚利的驴打滚的计算方式,将利息再转成本金,计本算息。”王占平称,“这驴打滚高利贷,可是吃人不吐骨头啊!”
“我自2008年至2014年陆续向赵其借款45万元,约定月息4分,我已经还了40万元。”丁占生说:“可他说我还欠他140万元。”
“几年前,我向赵其借款84万元,约定月息4分。我已经还了84万元,他竟然说我还欠900万元!”赵二小哑着嗓子说:“我被这个天文数字吓死了!”
“我们借的是高利贷,当然要偿还约定的高利息,但赵其太贪心了!”袁三说:“从我们借贷开始,赵其就开始设圈套了:他利用自己的笔记本纸来打借据,只让借款人签字,不让按手印;我们偿还本息时,他坚持不让通过银行账户汇款;他收取现金后,不给出具任何收条;他将借据返还给我们时,往往要求我们当场撕毁借条。我们也没多想,看见他把还款数目写在日记本上就放心地走了。但从2010年起,因为经济形势不好,大家的还款情况不如从前,赵其就开始成批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而且他的诉求吓死人,当时有些人连吓带气差点吐血。”
“开庭时大家就傻了:明明已经还了钱,可赵其就说你没还,当时他信誓旦旦地保证不会有事儿就不给你收款条,可他现在耍赖了,你拿不出证据,只能哑巴吃黄连。”袁三称:“更让人吃惊的是,他手里还有已经被借款人撕掉的借据,他以此为据,请求法院判决让你还钱!”
“我向赵其借款21万元,还了5万元,我向他要收条,他不给,说‘放心吧,我们记账了!’”贾永全说:“可后来他就起诉了我,说我从没还过钱。我很生气,但拿不出还款证据啊!”
“2010年我向赵其借款84万元,我还给他125万元之后,他把借据还给了我。两年后,他手持借据,到法院起诉我,想让法院判决我给他820多万元。”赵二小手指准格尔旗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说:“他以为我会像别人那样把借据毁了,但我保留了借据,而且当庭出示了,所以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诉求。”
“在2005年,我向赵其借款50余万元,到2011年5月,我陆续还了300多万元,他把借据还给我,我随手就撕了。但在2012年,他拿我的借据原件起诉了我,请求鄂尔多斯中院判决我给他309万元。”李文兵说:“我上诉到了内蒙高院,法官康晓曼、张玉霞等查清了事实,驳回了他的诉请,还以涉嫌诈骗为由,把案子移交给了公安机关。”
记者查阅了“内高院”(2013)内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看到第3页载明: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内高院”(2013)内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
“还有惨遭赵其直接讹诈的,明明你给他结清了借款,还有证据,可他就是不认账,到法院起诉你、讹诈你。”袁三称。
“在2011年我向赵其打下借据,借款50万元,由袁三为我担保。12月29日,我又向赵其打下借据,借款152万元,由袁三和袁开共同担保,两笔借款利率均约定4%。该借据打下后,赵其通过银行2次向我的账户转账75万元,又付现金36万元,合计111万元,也就是说,赵其实际借给我的钱是111万元。从2011年8月29日至2012年7月22日,我通过银行向赵其转款122.6万元。至此,我借款的本息已全部还清。”贾春欢称,“可赵其起诉我,说我从没有给过他本息,让法院判决我再给他252万元,他这不是诈骗吗?!”
“经过3年4次开庭审理,准格尔旗法院判我偿还本金10.8万余元。”贾春欢称,“后来,赵其再次起诉到准格尔旗法院,法院又判我还他本金86万元。”
“几年来,地方法院每年要审理几十起赵其起诉借款人的案子,很多憨厚、缺少自我保护意识的被坑害者,当庭向法官说明遭诈骗的情况,而且,赵其起诉赵二小那起案件,法官已经发现了赵用借据诈骗的问题,却没有一个法官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袁三称,“地方法院的一些法官,只采信赵其手中被借款人质疑的借据,而不会顾及其他,包括个别人出示了拒绝赵其现金支付的要求,才得以保留下来的银行汇款凭据等。但法官把法槌一敲,就判你自借款之日起按2%的利息计算向赵某还钱!”
“几年来,赵其坑害借款人的诉讼案件多达上百件,标的近亿元。他能够数次通过法院判决实施诈骗,并屡屡得手,他的儿子赵某峰‘功不可没’。”袁三称:“赵某峰自2008年起就在东胜区法院工作,是一名审判员。”
记者百度搜索“东胜法院赵某峰”得知,其为东胜区法院的一名法官。记者又向该法院办公室的赵姓工作人员求证,她说东胜区法院只有一名叫赵某峰的法官。
“赵其与赵某峰配合得非常好,父亲讹诈起诉,儿子出法庭打官司。”袁三称:“仅我知道的由赵某峰代理的赵其的案件就有(2015)鄂民终字第1405号案件、(2013)鄂商终字第146号案件、(2015)准民初字第3504号案件、(2012)内民一终字第61号案件等12起(其中在鄂尔多斯中院开庭审理的5起)。”
记者随后调取了(2015)鄂民终字第1405号案件、(2013)鄂商终字第146号案件、(2015)准民初字第3504号案件、(2012)内民一终字第61号案件的判决书,看到其均载明赵其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为赵某峰。
内蒙高院法官戳破骗局
“在地方法院,赵其、赵某峰父子屡屡得手,在内蒙高院他们栽了!”袁三称:“赵其向法院起诉,手持白杰、李秀英的借条要求法院判决他俩偿还借款822余万元及利息300余万元。这次又是赵其、赵某峰父子联手上阵。”
“鄂尔多斯中院开庭时,我们惊讶地看见赵其手里有我们的借条!”白杰称,“我夫妇于2011年1月25日晚与赵其把双方借款结算后,赵其将所有借条归还给我们了。但鬼使神差,我没有像别人那样把借条毁掉,就向法官出示了,但他们没有让我们详细说明情况,就判我们付赵某235.2万元。虽然这个数目与赵其的诉求有极大的差距,可他没有上诉,反而是我们上诉了。”
“我们也拿出了与赵其出示的13张借条外观几乎完全一致的借条。两个李逵其中有一个肯定是李鬼,在康晓曼、张玉霞、宝音图法官的追问下,赵其不得不承认是他复印了原件将复印件交给了我们。但他还狡辩是我让他复印的。”白杰称,“这在内蒙高院的判决书里有记载。”
记者看到“内高院”的(2012)内民一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载明:经当庭核实,赵其认可以上借条复印件是由其复印并交给白杰、李秀英的,但辩称是白杰以开公司记账需要的理由要求其复印的,仅从复印件的外观看,正反面均精心印制,且呈现格痕与字迹颜色不同的效果,并剪裁成与原件大小完全一致。如仅做记账使用绝无理由需形式外观达到如此之一致。
(“内蒙高院”的(2012)内民一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所做出的认定)
“法官又追问我们还款的问题。面对我俩交给法官的银行转账凭证,赵其只得承认确实曾收到了644万元,但他狡辩并非本案的借款。”白杰称,“法官被气着了就说‘你再胡搅蛮缠,我们就把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了!’赵其一看大事不好,就提出撤诉,但法官没有准许,直接就改判了!”
记者看到,内蒙高院第6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改判白杰、李秀英偿还赵其借款50万元人民币,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5月18日至给付之日止支付利息。
该判决书显示,本案的审判长是康晓曼、代理审判员是张玉霞、宝音图。
“赵某坑害大家的手段终于被康晓曼、张玉霞、宝音图等法官揭穿了!大家终于明白为什么以前赵二小被诉案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大家还明白了为什么赵其不让大家在借据上按手印的原因:高清晰扫描仪复印借据时,红手印变色。”袁三称,“一变色就露馅了啊!”
吃人的高利放贷
看见记者进门,一位卧床的中年男子勉强点了点头。
陪同的人悄声告诉记者,李喜梅的丈夫得了绝症。
(李喜梅的丈夫)
“我丈夫的病是被气出来的。”李喜梅愧疚地对记者说:“几年前,我向赵其借款13万元,我随后陆续还了52万元,他竟然说我仍欠他10万元,还把我告上法院。法院竟然支持了他的请求。他经常逼迫我们还钱,我丈夫被气病了,病情越来越严重,可他还是追着不放!”
“2003年我向赵其借款1.5万元。2006年,我得了癌症,就还不上钱了。到了2009年,他就逼迫我还他18万元!”刘美说:“无奈之下,我东挪西借,凑了14万元给了他。现在我家负债累累,日子太难啊!”
(刘美向记者投诉)
“在2008年,我向赵其借款5万元,到2016年,他说利滚利已经达到了180余万元,他打官司逼债,我度日如年。”丁占生称,“放高利贷的,真是吸血鬼啊!”
“这4年,我什么也做不成,就是和赵其打官司。我上有90多岁的老父亲、下有3个在校读书的小孩儿都需要照看,我没有经济收入,为了打官司向亲戚朋友借钱,已经欠下百万余元的债务。”袁三称,“我现在真的是走投无路啊!”
“赵其他们不仅造成众多家庭的生活困难,还直接致使二、三十个家庭破裂、妻离子散。”袁三说。
“我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面临流落街头的局面。”郝召元叹着气说,我的老伴儿去年跟我离婚了。”
“我也已经离婚了,这不怪老伴儿,人家逼债很凶的,这日子没法过啊!”赵二小说罢,低下了头。
“我在2007年向赵其借款7万元,我还了4万多元,他不给打收条,我向他要也不给。后来,因为他的利息太高了,高到月息10分,甚至20分,就还不上了。到了2009年,他就起诉我,让我再给他10余万元,法院判决后,就查封了我的房子。现在,就要拍卖了,我带着孩子,到处流浪。”从外地赶回来向记者反映情况的白玲含着泪说:“因为他们连续逼债,我已经离婚2次了,目前这个婚姻,也是风雨飘摇。”
(白玲的借条)
无结果的报案与举报
“在法庭上,不管我们怎样申辩,也无济于事,无奈之下,我们于2014年初向准格尔旗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袁三说:“立案后,也将赵其刑事拘留,但检察院认为赵其不构成犯罪,没有批捕。”
在准格尔旗公安局致‘鄂中法’的《关于赵其涉嫌非法经营、诈骗一案的调查答复》中记者看到有这样的表述:赵其涉嫌诈骗一案我局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我局将赵其以涉嫌诈骗罪提请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7月23日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赵其有诈骗行为”的犯罪事实,不予批准逮捕。同日准格尔旗公安局对赵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赵其涉嫌非法经营一案,经我局初查,赵其的行为不足以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的事实。
“几年来,赵其通过法院诉讼诈骗的案件多达上百件,标的额超过亿元,致使几十个家庭妻离子散,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和社会危害,准格尔旗检察院居然不予批捕;旗公安局居然说‘赵某的行为不足以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的事实’,这让我们不能接受:如果赵其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国法和天理不容!于是又于2015年向准格尔旗政法委王书记实名举报,还是没有结果。我们又于2016年向准格尔旗公安局新任局长刘光明反映情况,仍然没有什么结果。”
放贷人:我没有他们反映的这些问题
为核实袁三、王占平、赵二小等所反映的问题,记者于2017年4月1日,通过电话约访赵其,请他赶到准格尔旗政府办公楼一楼大厅。他说自己不方便。
记者问他发放高利贷、非法经营的问题是否存在,他说不好解释。记者再问“他们反映你和法官儿子串通起来逼债这问题是否存在”,他说:“我没有这些问题。”
为了听到赵其更多的声音,记者于4月11日,再次通过电话采访了他。以下为采访的部分内容(篇幅所限,采访内容有删减;另因他操当地口音,故据其语音整理的文字或许有误)。
记者问:有人反映白杰、李秀英夫妇偿还了你的高利贷后,你把借据的高仿复印件给了白杰、李秀英,后来就用原件起诉了他们,这个事情是否存在?
赵其:不存在。
记者:自治区高院对此做出了认定,你对此怎么解释?
赵其:我已经撤诉了。
记者:撤诉否定不了事实的存在。
赵其:那就不需要问我了。
记者:我得听你怎么说啊。
赵其:我的声音不能高于自治区高院的判决。
记者:袁三反映,这些年来,你靠放高利贷为生,牟取暴利,除了采取以上对付白杰夫妇的手段之外,还有人还钱时你不给打收条,然后就到法院起诉,而且你儿子赵某峰,他是东胜区法院的法官吧,他代理案件,四处互动,达到诈骗目的。
赵其:纯属谎言,没有证据支持。
记者:你儿子是否是东胜区法院的法官?
赵其:是。
记者:你的案件他代理过没有?
赵其:代理过。
记者:他说这几年,尤其是从2010年以来,你通过诉讼进行诈骗,谋取大量不义之财,造成二三十个家庭妻离子散,对此你有何解释说明?
赵其:我不认可,纯属造谣,纯属捏造。
记者:王占平向媒体反映,你赵其在当地放高利贷已经有20来年了,是以4分、5分、6分、7分,甚至9分的高利息放贷。如不能及时还,就以利滚利的驴打滚的计算方式,将利息再转成本金,重新计算。对于这种说法,你有何解释、说明?
赵其:我不认可。
记者:那你的理由呢?
赵其: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人民法院得出的结论作为我对你的答复。
记者:丁占生说他从2008年至2014年陆续向你借款45万元,约定月息4分,他还了40万元,可你说他还欠你140万元。对此,你有什么说法?
赵其:他说的没有根据,没有证据支持。一审我证据不足,驳回了我的诉请;二审,我补充了证据,支持了我的140万元借款。以鄂尔多斯市中院的判决为准。
记者:赵二小向媒体反映,几年前,他向你借款84万元,约定月息4分。他还了84万元,你竟然说他还欠你900万元。对于他的说法,你有什么解释和说明?
赵其:这借款不是他一个人,这是一个共同的案子,3个借款人。还了一部分,并不是84万元。我起诉的是800多万元,法院认可的是125万元。这个回答最终是以鄂尔多斯市中院的判决数为准。
记者:袁三说从借贷开始,你就开始设圈套了:你利用自己笔记本纸来打借条,只让他们签字,不让按手印。按手印,你用高清晰扫描仪扫描的时候就露馅了。对此,你有什么解释说明?
赵其:他纯属胡说。用我的笔记本和笔打欠条是事实,说我不让他按手印这不是事实,我这里有部分人按了手印,也有部分人没按手印,这也是事实。
记者:他说,偿还本息的时候,你不让通过银行转账。
赵其:我现在有从银行打款给我的凭证,也有人给我还现钱的。他说的是错误的。
记者:他说用现金给你还本息后,你不给出具收条,你返还借据时,往往要求当场撕毁借条。这种情况是否存在?
赵其:不存在。没有一点依据。我不认可。我没有强求。
记者:贾永全向记者反映说他向你借款21万元,还了5万元。他向你要收条你不给,你说“放心吧,我记账了!”,可后来你就起诉了他,说他从没还过钱。他很生气,但拿不出证据。对此,你有何解释说明?
赵其:我用准格尔旗法院的判决来回答你。他纯属胡说乱编,没有证据支持。
我再补充一个,袁三和贾春欢借我152万元,当场我付122万元现款,他至始至终不认可,我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到现在这个案子还没完了,我太冤枉了。他们骗取了我86万元,还在诉讼中。
记者:赵二小说,他2010年向你赵其借款84万元,他还给你125万元之后,你把借据还给了他。两年后,你手持借据到法院起诉他,想让法院判决还钱给你820多万元。没想到他没有把借据销毁保留了当庭出示了,所以法院没有支持你的诉求。对此,你有啥解释、说明?
赵其:赵二小和林三海(音)共同借款,公安机关认可欠我125万元没还呢。他说的胡编乱造、纯属谎言。
记者:你说他说的纯属谎言,那他在法庭上是否拿出借据?
赵其:他没有拿出他的借据。一审时,举的什么证,我想不起来了。判决书上写着呢,具体我说不清了。
记者:判决书显示,赵二小拿出了原件,所以法院没有支持你的诉请。
赵其:咱们共同都得认可那个。我现在申请准格尔旗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中。并不是没有支持。
记者:准格尔旗法院支持了你的诉请?
赵其:没有啊。
记者:没有怎么还申请强制执行呢?
赵其:我上诉了。
记者:是鄂尔多斯中院支持了你的诉请?
赵其:对。我诉了800多万元,支持了我小部分。当时我付的是现款,没有依据,人家就不认可,我没有证据。赵二小、袁三都是这样。
记者:李文兵说在2005年,他向你赵某借款50余万元,到2011年5月,他陆续还了300多万元,你把借据给他。他随手就撕了。但在2012年你拿他的借据原件起诉了他,请求鄂尔多斯中院判决他给你309万元。他上诉到了内蒙高院,法官查清了事实,驳回了你的诉请,还以你涉嫌诈骗为由,把案子移交给了公安机关。对此,你有何解释、说明?
赵其:李文兵说高院驳回了我的诉请是不对的,是移送公安机关。
记者:贾春欢反映说,在2011年,他向你打下借据,借款50万元。12月29日,他又向你打下借据,借款152万元,你只给他们111万元。对此,你有何解释、说明?
赵其:我不认可,纯属造谣。共给他172万元。
记者:白杰反映,在鄂尔多斯中院,你拿着他们的借据原件起诉,有这案子吗?
赵其:有。但因为李文兵和白杰把我200多万元借条撕毁了,吃进了嘴里。我才起诉的。
记者:你手里的原件怎么来的?
赵其:因为李文兵白杰借我的钱没还完没结算完。
记者:白杰反映,你给他的借据是你找高清扫描仪扫描的。
赵其:扫描仪这个咱们现在说不清,我只能说不认可。
准格尔旗公安局:未予回复
带着袁三、王占平、赵二小等人所反映的问题,记者于4月1日来到了准格尔旗旗委宣传部。
在宣传部相关领导的联系、协调下,旗公安局政工监督室的贺姓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他告诉记者,主任开会去了。
出示记者证、单位介绍信之后,说明了来意。他为记者打电话进行了联系,但无结果。
记者看临近下班时间(清明长假前一天下午),就留下联系方式,请贺同志联系相关人员,在节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截至发稿前,记者也未收到回复。
专家论证意见:赵其涉嫌合同诈骗罪、高利贷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同时涉嫌恶意诉讼
3月26日,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此案专家论证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冯军,公安部人民公安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刘敬怀,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李秀平等专家学者,就赵其是否涉嫌高利贷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破坏金融秩序罪及恶意诉讼进行充分讨论和严谨论证,并最终形成了一致结论:赵其涉嫌合同诈骗罪、高利贷非法经营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涉嫌恶意诉讼。
一,赵其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涉嫌合同诈骗罪。
至2010年,赵某向法院提起大量诉讼。赵某将伪造的借据还给借款人,保留原件,进行诉讼,是明显的合同欺诈行为,并通过财产保全、法院诉讼、强制执行等法律途径手段,达到侵吞他人财产的目的,已构成刑事犯罪。
二,赵其涉嫌高利贷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主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赵某20多年来非法从事放贷业务,是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却做银行一样的业务,且利息明显高于国家强制性规定,严重违反刑法有关高利贷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条款,严重地干扰了国家金融秩序。
三,赵某涉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犯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坏我国的货币、外汇、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以及对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赵某20多年从事违法放贷业务,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知”或“故意”,应当定性为故意犯罪。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赵某向他人借款的证据,赵其在其经营活动中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其多年来经常性地向不特定人低息吸收存款,然后再高息放出,从中赚取差价。
四,赵其涉嫌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是指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在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滥用其他诉讼权利,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害的行为。赵某利用已经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的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律手段侵害当事人的权益,证据确凿,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和当事人手中留存的借据复印,可以佐证赵某涉嫌恶意诉讼。
等待公正结果
截稿前,鲁巨兵闻讯向记者反映,“我于2013年向赵其借款,因为着急去秦皇岛,当时打下120万元的借条就离开了。赵其承诺一星期内将借款转入我的账户,直到两个月后我没收到一分钱,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那么,鲁巨兵、袁三、赵二小、王占平等人所反映的问题,除内蒙高院认定的之外,其它的到底存在不存在?还需要内蒙古警方经过调查之后,给出一个说法。
来源:http://www.szcjkj.cn/jiaoyu/2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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