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邓君韬副教授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未对“其他监护人”进行详细的罗列,建议对监护人的内涵和外延加以明确。西南民族大学周勇军老师提出,从修改原则上来说,首先应当明确家庭是什么,其次需要充分总结评估地方家庭教育立法的经验,并与当下正在施行的政策文件相协调。四川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张皓教授认为,家庭教育工作、家长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三个概念要明晰,应当增加对从事家庭教育工作人员的准入要求。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王燕莉副教授从立法评价、立法协调、立法技术三个方面建议进一步考虑本草案的可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对学校的作用应予强化、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四川师范大学附属圣菲学校学术研究中心主任周建军从中小学一线工作的角度提出两个问题:家庭教育的侧重点是什么?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边界是什么?成都市龙泉驿区社区教育中心谯宏主任认为,草案的定位应当符合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大背景,呼吁关注社区教育,强调家长终身学习。
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陈莉副教授认为草案对家庭教育定义过于狭窄,家长本身也应是被指导、被教育的对象。四川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学校助理校长李涯副教授认为,家庭教育的范畴和定义还不够明确,家庭教育的对象不应仅为未成年人。四川师范大学学工部胡尚峰部长表示,大学生群体的诸多问题暴露出家庭教育的偏差,家庭教育促进法应予以关注。四川师范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杨雪梅副教授赞同由教育部门牵头家庭教育,并指出好的家庭教育与良好稳定的婚姻关系紧密相关。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范文婷博士认为,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也需要行业标准,且行业标准需要细化。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贾晓燕副教授认为应对如何促进不愿履责的人承担教育责任和如何指导家长履责方面予以明确。
四川师范大学脑与心理科学研究院雷怡教授建议家庭教育的培养目标可参考2019年颁布的中国学生核心素养。四川西部教育研究院桂熙副院长提出,如何对家庭教育成效进行评估和评价值得思考。当家庭教育遇到问题时,应设置补救措施开辟解决问题的通道。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文顼副教授指出,第二章“家庭责任”的提法不科学,建议改为“家庭实施”。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罗玉尧老师认为草案扩大化了学校家庭教育的责任,没有具体指出训诫、惩戒的法律边界,有损法律的威严性。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李隆庆老师建议,明确家庭教育立法地位,对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应当给予财政支持。
对此,民生经济网总编辑刘昕认为,应进一步厘清各相关单位在家庭教育中所扮演的角色,强化民政部门对家庭教育的职责,增加提倡家风建设和家国情怀的相关内容,同时还建议将草案中“开通服务热线”的内容更加具体化,比如开通统一的家庭教育专线电话。
杨一帆教授综合专家意见指出,该草案还需进一步理清四个基本问题,包括家庭教育促进什么?哪些主体来促进?分别以什么方式来促进?以什么资源保障促进的有效性?对于部分专家们提出草案还不成熟等疑问,张雪梅副研究员基于十余年参与省人大法制委立法工作的经验给出解答,当前我国社会立法过于薄弱,需要加快速度,在短时间难以做到尽善尽美的情况下,要先有“量”后有 “质”,草案的及时落地实施对于争取稀缺的立法资源十分重要。
章群教授提醒专家们要从更高的站位来看待这份草案的意义和价值。在低生育率的现实情况下,国家决定尽快出台这部法律,关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放开三胎生育和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等一系列中央决策部署,其关键是更好地解决资源配置的公平性问题,也是国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她认为家庭教育中家长是首要责任者,家长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必须明确。家庭教育主要聚焦于孩子的品德培养,即“做人”问题。同时,家庭教育不光是父母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政府也不能缺位,当监护人没有能力承担责任时,应做好兜底工作,建立起相应的公共服务体系。
(责任编辑:admin)